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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保险方案详细约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6-11 08:30 浏览:29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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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青岛市旅游保险方案详细约定 第一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被...

青岛市旅游保险方案详细约定

第一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及《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Ⅲ度烧(烫)伤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对应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所载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意外伤害共分两类包括普通意外伤害、特殊项目意外伤害。普通意外伤害不包含特殊项目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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