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资讯中心

旅游保险强制险种诞生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6-15 12:40 浏览:3393 次
关注中民+

[编者按]   旅游保险一直是旅游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关系到旅游者、旅行社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业的整体形象。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者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旅游保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意外险”到“责任险”的过程。 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作出解释“旅行...

  旅游保险一直是旅游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不仅关系到旅游者、旅行社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业的整体形象。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者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旅游保险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意外险”到“责任险”的过程。 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作出解释“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至此,旅游行业内部一直争论的“旅游意外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险”)两者的关系有了一个权威的解释。今后,“责任险”将取代“意外险”成为旅游活动中的强制险种。   

  我国旅游行业最初推行的强制保险是“旅游意外保险”。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旅行社投保“旅游意外保险”首次提出了要求,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定义作了明确界定,指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旅游意外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保险业刚刚起步的中国,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对旅游保险认识的深化,“旅游意外保险”已经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旅游业的需要,推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势在必行。首先这是与《保险法》衔接的需要。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两方面,这与《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相冲突。因此,笼统推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下一篇】案例解读 那些被忽略的理赔问题 【上一篇】旅游保险里面的门道要看清

发表评论

0/180

文明理性评论,并遵守相关规定 发表评论

12条评论客户评论

  •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 {item.adddate}

    {item.nickname}

    {item.des}

    【客服回复】 {item.response}

暂无评论~

算一算买份
合适的保险多少钱?

免费定制专属保障方案

想要什么保障?
旅游出行及户外运动发生风险 患上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 家庭失去经济来源 日常工作生活出现意外状况 资产遭受损失 私家车发生意外事故 公司资产损失或员工发生意外 其他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