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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财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太平洋保险集团,总部在上海,经营包括财产险与人身险等各类业务。

太平洋福佑意外保(互联网版)

产品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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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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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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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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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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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月缴 年缴 若选择月缴,首次需缴{@BaseDetailsPageInfo.monthPeriods}个月保费,第{@BaseDetailsPageInfo.monthPeriods + 1}个月开始逐月扣费
承保职业
{@BaseDetailsPageInfo.jobLevelT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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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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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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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亮点

    • 01

      投保范围广覆盖

      16-65周岁(含)、职业表中1-3类职业人群皆可保,覆盖范围广!

    • 02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

    • 03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

      保障您因无心之过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个人责任。

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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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 保险公司及机构说明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产品,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如需帮助可拨打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22-300。
    落地服务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59层;联系电话:0755-22692114
  • 投保年龄 : 仅限16-65(含)周岁,职业类别为1-3类的被保险人可投保,以保单生效时的周岁年龄为准。
  • 投保关系 : 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人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职业要求 : 1、本产品仅承保职业类别为1-3类人员,职业类别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8版)》为准,如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以其出险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准,被保人所变更的职业和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本产品不承保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被保险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时发生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4、本产品不承保营业性质的非机动车意外。
  • 投保份数 : 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只可购买一份。同一被保险人购买多份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一份为限。
  • 保障区域 : 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 生效时间 : 本产品生效时间可选,最早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第四天零时。
  • 犹豫期 : 本产品无犹豫期,保单生效后退保会有保费损失。
  • 等待期 : 本保险产品无等待期。
  • 医院要求 : 本产品要求就诊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但前述医院并不包括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如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医,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①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平谷区中医医院;②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修武县人民医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医院、新密市中医院、原阳县中医院、原阳县人民医院、原阳县中心医院、通许县中医院、通许县人民医院、兰考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辉县市中医院、郏县第二人民医院、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③湖南省:怀化市中医院;④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医院;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医中医医院;⑥山东省:栖霞市人民医院、栖霞市中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骨科医院。
  • 免赔额 : 1、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保障免赔额为100元,门急诊限额500元。自费药、自费项目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2、公共场所个人责任险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
  • 赔付比例 : 1、意外医疗:对于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扣除1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100%赔付;对未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的,按保单签发地社保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赔付。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保障免赔额为100元,门急诊限额500元。自费药、自费项目不在本产品保障范围内。
  • 未成年限额 : 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8周岁以下未成年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特别提示 : 1、本产品适用条款:《太平洋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条款》、《太平洋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太平洋财险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2、意外身故和残疾责任:保险公司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癌症、心脏病、 脑血栓、脑萎缩、脑动脉瘤等疾病造成的伤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本产品所述的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过敏、中暑;
    4、本产品不支持潜水、跳伞、攀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 续保(不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如果客户第二年继续投保,则视为新保。本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在保单到期前,被保险人可以进行重新投保将保障时间衔接上以延续保障。 本产品不承诺续保。保险期满或之前,经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缴纳保险费后,合同生效。不同年龄的投保限制或保险公司的调整会对产品保障内容、保费产生影响,重新投保时请以最新页面展示的保险计划为准。
  • 保单说明 : 本计划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版本的保险合同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存。
  • 发票说明 : 如您需要纸质保单和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400-8822-300进行咨询。
  • 查询和验真 : 本计划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您可拨打95500查询、验真。
  • 其他说明 : 温馨提示:
    1)为保证您的权益,请在投保前确认阅读太平洋保险的《免责条款说明书及重要告知》点击阅读,确认无误之后方可投保。
  • 监管评价 : 近一年公布的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监管评价:近一年公布的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023年第3季度154.7%和204.7%;
    2023年第2季度146.5%和197.6%;
    2023年第1季度158.2%和213.4%;
    2022年第4季度166.1%和202.4%;
    近一年监管公布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
    2023年第2季度AA类;
    2023年第1季度AA类;
    2022年第4季度AA类;
    2022年第3季度AA类;
    更多监管评价信息可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进一步查询。
  • 理赔指引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电话95500,具体理赔结论以保险公司审核为准。
  • 服务说明 :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 支付方式 : 本产品由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及代收保费。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微信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完成保费支付。所有保费最终由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给承保本产品的保险公司。
  • 如实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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