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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与电动车碰撞 保险公司先赔偿又追偿

来源:互联网 浏览:99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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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8年9月,袁某为所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9年2月,袁某驾驶保险标的,与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窦某受伤。经公安交通大队现场认定,袁某属于醉酒驾...

2008年9月,袁某为所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9年2月,袁某驾驶保险标的,与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窦某受伤。经公安交通大队现场认定,袁某属于醉酒驾车,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且未按规定下车推行通过人行横道,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出险后,受害人窦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就其抢救费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材料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1万元。后窦某就其后续治疗费及其他损失赔偿问题,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2009年12月,法院经审理调查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窦某伤残赔偿金7.9万元。保险公司接到判决后,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付,同时以保险追偿权为由,将袁某诉讼至法院,主张向袁某追偿8.9万元。2010年11月,法院根据双方同责的责任认定,判决袁某给付保险公司伤残赔偿金3.95万元,而对于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认为属于保险公司自愿行为,因此对其追偿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一、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属垫付行为,并在垫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为交强险立法宗旨是为维护交通事故中的弱视群体,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权益。因此,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不应以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来对抗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第三者,并在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二、保险公司在垫付后如何追偿?
  1。商业险分责任比例,而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只分有责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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